3
律政司補-
說,律政署認為不應過分着眼於減省費用這方面,以免合維護法 治及執行刑事審判方面的工作受到嚴重打嶼。
他說:「如果有一天,那些身負重任,本著誠信談慣的態度去作出檢控決定 和執行有關決定的人,因為在費用問題受到過分抑制,以及因害怕執行職務會 受罰而不履行他們的職責,那實在是很可悲的現象。」
「我這樣說,當然並不表示們讓任何檢控部門不去考慮有關費用、良好內部 管理及責任等問題,但我們也不能讓刻板和公式化的費用規條凌駕於刑事審判 作之上。」
關於委託私人執業律師辦案制度的程序事宜,馬富善表示,他和該署同事會 仔細研究報告內有關程序及財政預算管制安排方面的意見,並會在委託私人執業 律師辦理刑事案時,研究委託律師行所應扮演的角色。
至於委託私人執業律師辦案的一般程序,馬富善認爲議員大概亦已知道核數 署署長上星期會發表一份報告書,提出若干建議。
他說:「上述兩份報告書均有指出應予改善之處,有關建議,我亦表同 意。事實上,律政署自本年一月起,已採取措施改善委託私人執業律師辦案的程 序。」
該等措施包括:
* 將傩宗案件委託私人執業律師處理的原因記錄在案;
* 將所有與大律師就委託處理案件而聯絡的事宜記錄作案;
* 對於以非標準方式委託私人執業律師處理的案件,將甄選某位私人執業大律 師的原因,以及接洽事官記錄在案;
* 成立由兩名副刑事檢控專員山成的甄選小組,負責就以非標準方式委託私人 執業律師處理的案件,甄選私人執業大律師及與他們接洽;
* 對以標準方式委託私人執業律師處理的案件,設立費用評估制度,從而令大 律師受聘的費用與有關案件的所潛時間及複雜程度相稱;
* 對大型複雜案件設定每月費用的最高上限,以每名大律師或以每宗案件 錄。倫費用超過上限,須先經律政專員批准,並須知會律政司;及
*如作例外的情況下,費用按每小時支付,有關私人執業大律師須提交詳盡的 工作紀錄,以供律政署核對所申報的時數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