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馬富善又表示,在收費率及設定上限這兩項重要問題上,宋文偉的意見,與 胡俊康及委託古勵志的律師行的意見,明顯有分歧。

馬富善表示,宋文偉在報告清楚指出,在委託私人執業律師辦案時,會涉及 磋商及決定等問題,這些問題並無硬性規定可循,而有關律師亦可有不同的意見 及意願。他強調他的意見也只是事後孔明。

馬富善補-

說:「此點正道出了處理此事的難處:即如何能從分歧的意見 中,作出公平,最終及確實的判斷。」

「在處理刑事案方面,胡俊康及郭兆銘從前是(現在也是)十分資深及有經 驗的律師,對於這宗大型案件的處理過程及進展,亦最為熟悉。

「我認為在作出決定幾年之後,才由我作事後批評,不是適當的做法,況且 對於應作出甚麼決定,根本亦無硬性規定可循。」

馬富善表示,爲了衡量這些不同觀點的論據,應該研究,爲每日可收取費用 的工作時數設定上限的安排實際上會有甚麼效果。

他說:「若果每個合理工作天可收取費用的工作時數為七個半小時,假設大 律師每月只工作二十五天,而在香港法院出庭的每天較低費用為一萬五千八百元 的話,在頭十六個月內支付給古勵志的費用總額便會是一千五百二十八萬一千五 百六十二元。」

「如果上限只是在頭六個月後才設定,付出的款項便會達一千六百二十四萬 一千零九十九元。 J

「這數額與實際付予古勵志的款額(一千七百一十萬元)相差不大,就算真 的設定上限,有關方面亦要考慮此舉對工作時數、案情進展及人手数目等各方面 的影響。」

馬富善說:「因此,設定上限未必一定是萬應萬靈的解決辦法。此點也道出 了當時須作出決定的人士所要面對的困難。」

馬富善表示,綜觀裕民財務案的來龍去脈來審視這份報告,無論如何衡量, 該案各方面所涉及的工作均十分繁重。

他指出,律政署確實希望該案能有所進展,但卻也不能不惜代價。馬富善 說:「舉例來說,曾經有一個階段有人建Ä委託四位大律師辦理該案而不是三 位。如本署接納這建議,所需費用自然要高得多。」

「報告清楚表明本署已盡力控制費用,成績亦相當不錯。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