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販毒(追討得)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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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收緊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以便使執行工作更為有效,更能符合國 際標準。
有關修訂的條例草案將於星期四(四月十日)在政府憲報刊登。
港督在三月六日召開的關注毒品問題高峰會議會經提出修訂該條例的意向。
禁遣專員冼嘉諾表示:「建議的修訂將有助防止已被判罪的罪犯保留其販毒 得益。」
他補-
說:「過去運作上的經驗顯示,有需要修訂條例中部分內容的用
嗣。」
禁毒專員以現行法例的...些漏洞作為例子:
若被告在定罪前已逃或身故,便無法沒收被告販毒所得之利益。
* 在發出沒收合後即使再發現有其他販毒得谷,檢控官亦不能申請增加沒收合 所追討的款額
* 提交物料合只適用於已存在的物料;適即表示,當局需要最新資料時,便須 要求法院發出另一提交物料合。
* 現行法例中並無清楚規定毒犯如清洗其本人得谷,可否被控以洗錢罪。
冼嘉諾說,在建議的修訂下,仍需要證明某人毫無疑問確會觸犯販毒罪行。
他說:「然而根據修訂建議,證實某人會觸犯販毒罪行,則可按照適用 於民事訴訟的舉證準則,如英國的處理方法,來釐定該人所得的利益。」
禁產專員指出,香港法例在這範疇已多方面符合國際要求,但仍需要作出適 當修訂,使之符合最新的標準。
他說:「國際標準經常改變,我們亦須要緊密配合。」
為符合最新的國際標準,建議中的修訂包括在知道有關財產是販毒得益而仍 買賣該等財產,則會定為刑事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