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罪行不宜訂定最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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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馬富善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表示,政府並沒有考慮立例要求法院 對嚴重罪行判予法例所規定的特定刑期

馬富善今日以書面回覆李國寶議員的提問時表示,謀殺罪有特定的刑期。自 從一九九三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頒布後,任何人若被控謀殺罪名成立,會規 定判處終身監禁。

他指出,其他嚴重罪行沒有硬性規定的刑期,但有最高刑期。

馬富善說:「觸犯某類罪行的各種情況,可說層出不窮。即使屬於嚴重罪 行,也可能具備-

分理由,值得從輕發落。」

「若訂明固定的或最低的刑罰,法官在判刑時便不能考慮一切相關的環境因 素。

他補-

說,如果某些罪項訂有固定的或最低的刑罰,可能令到法官和陪審團 不願意判處被告罪名成立,這會帶來不良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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