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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活動指引規定候選人在屋邨內進行競選活動前,必須事先取得房屋經理 的同意,有關申請應於進行活動前最少兩個工作天提出。

馮智话於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向房屋署遞交兩份申請書,一份要求在一月二十 四日及二十五日傍晚在邨內進行家訪,另一份則要求在一月二十六日進行家訪。 因通知時間不足,房屋經理已於當日拒絕他的申請。

在一月二十六日馮智活向房屋署申請於一月二十九日在廣福邨商場平台及地 下派發單張及進行簽名活動。該申請亦同樣閃通知時間不足而被房屋經理在當日

色。

在未獲房屋署批准有關申請的情況下,有居民看見馮智新及其助選工作人員 於一月二十四日晚上在廣福邨廣惠樓,以及於一月二十五日晚上在廣福邨廣禮樓 進行家訪。

他們亦被發現於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十時五十分在廣福邨街市入口處進行簽 名活動。

在打:十六及十七日,馮新雙函委會投訴房屋署所訂立的規則對他 簿劃家訪構或困難。他亦不滿意仍是我對他不公不及打過他提出進行家訪及其他 競選活動的申請。

馮程活指出,在有關去年九月區議會選舉的安排中,並無要求候選人在進行 家的前向房屋署提出申請。

委員會主席胡國興人法官說:「雖然馮活聲稱他並不知道要在事前獲得房 望著的批准,但委員會認為這些都不能作為他在該屋邨進行競選活動的口。」

胡國興大法官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制及出版的委員會指引,在其 第七章第二十八段已明確地列明有關規定,而攜活亦早在一月九 遞交提名淋 時得到門本委員會指引。

他悅,固便攜新趣打四由于知悉有關規定,他亦理應遵從該規 定,將其家訪時表蠲幣或最少將未能獲署批准的部分競選活動取消。

國興說:「凍视新雙持進行未獲批准的競選活動,表示他完全漠視委員會 指引的規定。」

「馮新對關規定或委會指引的不滿,並不能作為獎處有圖規定或指引 的合理解釋或借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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