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條例將獲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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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督會同行政局已經批准將一項旨在修訂和收善房屋條例多項條款的條例草 案提交立法局。

·九九五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的其中一項建議是授權房屋可根據房屋條 例十九(一)條委任上訴委員會聆訊上訴事官和訂立上訴規則。

為了確保上訴委員會在履行職務時獨立無私,房屋可只會委任房屋委員會以 外的人:出任為該上訴委員會的成員。

目前,房屋委員會負責該上訴委員會的委任事宜和訂立上訴規則。由於房委 會是上訴個案的其中一方,該項安排並不太妥善。

該項條例草案亦訂明未經許可的按揭或抵押均屬無效,違例者將可被檢控, 從而阻過任何人進行該等按揭或抵押。

政府發言人說:「房屋等注意到界下「居者有其屋計劃』及『私人機構參建 居屋計劃,樓宇的按揭並不是按房屋署署長批准的條件辦理,根據法律意見,按 房屋條例現時的條款不宜採取檢控行動。」

該條例草案的其他建議包括授權房委會自行聘用職員和委聘顧問,以及在房 屋署署長委任公職人員以轉授權力時,所公佈的名單不會過於冗長,亦無須經常 修訂該名單。

該條例草案將於一月十三日在政府憲報刊登,並於一打十五日提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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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兩項床位寓所規例周五刊登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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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床位寓所免證明書和牌照收費,以及未位寓所上訴委員會運作的兩項 規例星期五(一月六日)在政府憲報刊登。

該兩項規例 -床位寓所(費用)規例和床位寓所(上訴委員會)規例同於 二月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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