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例草案亦取消一項規定,不再需要委任公联人士成為交通審裁處成員;並 容許審裁處自行挑選法律顧問,而不再需要由律政司委任的法律名軍中選出,以 顯示審裁處的獨立和公正性·
該條例草案授權運輸署署長在發覺汽車的識辨號碼曾被更改或竄改時,可拒絕 發牌予該汽車或撤銷其牌照·
該條例草案亦將對軍車和三輪車的管制,伸展至多輪車,即一種新類型的四輪 脚踏中·
該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成為法例,
建築物上訴審裁處採用新程序
政府計劃引入新程序,處理對建築事務監督決定不滿所提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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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程序將列於星期五(十月十四日)在政府黨報刊登的建築物(上訴)規例 内,以取替向建築物上訴審裁處進行上訴的舊有條文·
上訴審裁處是根據建築物條例成立,就建築專務監督否決建築圖則或發出拆卸 令等事宜的決定所提的上訴進行聆訊·
政府發言人表示,今年七月已將建築物條例修訂,使上訴條文符合現時的法律 原則和實務 ·
該項修訂使過往由不同上訴團體處理的各類上訴歸納由軍一的上訴審裁處處理·
為了配合該項轉變,一套適合目前情況的上訴程序曾引入成為規例,取代舊有 程序
另一項亦將於政府塞報内刊登的修訂規例,旨在簡化認可專業人士和承建商的 注册制度·
根據建議中的一九九三年建築物(管理 )( 修訂 )( 第三號 ) 規例,認可人士、 (@F) { 註冊結構工程師,註用屋宇承建商和注册通風系統承建商可以申請註册、或保留 現有註卅一年或三年,
發言人說,註冊費用已經調整,以反映處理這些申請的成本上漲,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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