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經營者而言,基金提供的法律授助將增加因不當經營而被檢控的風險,此 舉有助鼓勵他們採用良好的商業手法·」
基金是以財政自給的方式運作,收入來自基金的投資回報,取回的訟費及受助 的消懿者於勝訴後總付予基金的款項·
基金會向每名申請人收取行政费用,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案件收費為一百元,地 方法院處理的案件則為一千元,凄協助的消費者在勝訴後,基金會向其收取相等 於所得賠償額百分之十的款項,以及從該賠償中扣除一筆額外款項,以抵銷消委 會所支付而未能從敗訴者取回的訟費差額
發言人說:「向消費者取回的款項將低於某個限額,由小額錢債審
案件,基金取回的款項不能超過所獲賠償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地方法院處理的 案件則不能超過總賠償額的百分之五十・」
消委韐估計在第一年,基金的經常性收入將足以處理二十五宗小額錢債審裁處 的案件和十宗地方法院案件·
根擁信託契據,政府將委任一個管理委員會協助消委甜管理該基金·
他說:「為了加强基金的透明度及問責性,信託契摶内將有制衡的措施,以便 政府和公衆監察基金的運作,有關規定包括每年必須審核帳目及將年報及帳目提 交立法局省·」
消委員將訂定資格準則,消費者需符合資格才可獲得基金協助·适方面將需要 進行一項案情審查·
該審查將著重案件是否涉及重大的公衆利益和不公平的情況、是否影響一群中 請人或有可能影響一大群消者,進行訴訟是否合乎經濟效益及較採用其他方法 更為理想,進行訴訟是否有宣傳的價值,以及訴訟是否能夠促進消費者的利益和 對不良的商業手法起阻嚇作用,
發言人說:「申請人無須通過經濟審查,以符合申請援助的資格,但他們需就 其經濟狀況作出法定聲明,」
「基金嚟以申請人自費循法律途徑追討賠償的能力,作為考應是否予以協助的 其中一個因素。」
他說:「消費者的經濟狀況不應是基金決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首要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