槓桿式外匯買產條例下月施

栢桿式外匯買條例,除第七十一條外,將於九月一日開始畫施·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今日(星期一)作出是項宣布時表示,該條例是持續改善本 港金融規管制度工作的重要一步。

他說:「它為參與梢桿式外匯買的零售性投資者提供所需的保障,在過去數 年,我們收到不少投資於槓桿式外匯買產人士的投訴。」

「根據新法例,經營槓桿式外匯買賣的公司及這些公司的代表須向證券及期貨 事務監察委員會申請牌照。」

「證監會將確保申請人須勝任及稍明,並達到領取買賣商牌照所需的財務要求, 例如擁有三千萬元的已收資本,」

簡德倫說:「條例的用意是確保只有那些擁有雄厚財務實力及信譽可靠的人士, 才可以經營這方面的業務·」

證監會亦於七月制訂了多項規條,詳細列明實產商牌照持有人須符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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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條件涉及多種事項,如買蛋商須備有的財務資源、他們在進行業務時癫採 用的守則,包括内部管制,最低按金要求及客戶協議書等。

簡德倫說:「這些要求主要是要保障市场的整健全,條例的基本原則是買瓷 商及他們的客户均應該有能力面對參與槓桿式外匯買賣所帶來的風險。」

「證監會正舉行一連串研討會,向現時的實習商解釋發牌及規管條例的詳情·」 當該條例在九月一日實施後,現時的經營者有三十天的時間申請牌照, 那些在寬限期内申請牌照的震驚商將可繼續經營直至申請有結果為止, 而那些並不選擇申請牌照的實畫商將在三十天的寬限期後不能繼請營業,

簡德倫說:「我要重申的是在這期間内,投資者如選擇參與槓桿式外匯買畫, 他們應繼續絕對小心,他們暫時仍未受到任何法定的保障·」

「投资者是很難去預測他們現時的買商號否根據條例申請牌照,又或者常那 寬溫商申請牌照時,他們的申請會否獲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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