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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又指出關於身體侵犯或盘待的罪行,「兒童」的定義是指十四歲以下的 人。至於性侵犯的罪行,「兒童」的定義是指十七歲以下的人,

除江樂士外,其他委員成員有大律師公會、律師畫、法律援助署、社福利署、 警方及律政署的代表。

委員會的成立,是律政司馬團醬去年就多個司法區關於兒童在刑事訴訟中作供 方面的發展,與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法律援助署署長、警務處處長以 及社會福利署署長討論後而推出的,

在英格蘭,一九八八年及一九九一年的「刑事審判法令」容許法庭採用電視聯 繫設施,並且大大改變了兒童在刑事訴訟中的作證地位,

此外,澳洲多佃洲、加拿大、愛爾蘭共和國、紐西蘭、蘇格蘭及美國近年已接 納部分或所有這些法例的修訂,

江樂士表示,報告書已呈交馬雷醬,他會代表政府考應及研究有關建議是否適 合推行

馬團轉今日對報告書表示歡迎,他説政府將會視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謙作重要 項考慮。

江樂士指出,在研究法庭資訊技術委員會報告建議於今年稍後實施後(報告 建護一些法庭裝置視聽器材),法庭便會有主要的設備可經現場即時電視接駁 到兒童作供·

他說:「屈時,祇要加一些額外的電路系統便可使到兒童可以在另一間房間作 供」

他補-

,一些警務和社會工作人員須要接受專門的訓練,以熱誠向兒童間話的 技巧;而有關方面亦需要安装一些設施,以便能錄影兒童在審訊前的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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