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介紹、推廣或推銷消费品所採用的形式,及作介紹、推廣或推銷的消费 品用途;

(二) 就該消費品所採用的任何標記,及就該消費品的存放、使用或耗用所給 予的指示或警告:

(三) 符合由標準檢定 應該類別的消鳖品所公布的合理安全標準:及

(四) 是否有合理方法使到該消費品更為安全,

發言人說:「香港海關總監將獲授權執行條例草案,在接獲投訴後採取行動及 進行突擊檢查·」

「一隊包括二十七名隊員的專貴執行隊伍將當成立,每年涉及財政方面的經常 性支出總額約達一千萬元」

建議的執行模式將主要參考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該條例草案建立一個安全管制通知書制度,在這制度下,海關總監可向消费品 供應商發出不同的通知書,以補救不安全的消费品所造成的損害·

這些通知書包括:

警告通知書...規定供應商發布警告,說明除非採取某些措施,否則該消費 品可能會不安全;

* 禁制通知書:禁止供應商在指定期間内供應不安全的消費品;

收回通知書:規定供應商從市面上收回可能對消費者帶來最重危險的不 安全消費品・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就執行權力上可能產生的濫用問題制訂了有關制衡·」

條例草案設立了一個上訴委員團,聆聽對海關總監所發的通知書和作出的某些 決定所提出的上訴·該委員團成員將包括執業律師、產品測試方面的科學家、來 自消費品行業的人士,以及公衆人士·

條例草案亦就執行機構錯誤檢取和銷毀消费品的補償事宜作出規定,

他說:「任何人供應不安全的消费品即屬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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