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事務監督加强對付僭建物
建築事務監督正對僭建物的業主施加更多壓力,由十二月一日起,如業主未能 根據清拆令拆除非法僭建物,並且没有就清拆令提出上訴,建築事務監督使會把 有關資料通知所有銀行和其他借貨機構。
建築事務監督發言人今日(星期二)表示,根據建築物條例第二十四條,僭建 物的業主須清拆其物業的僭建物和在指定期間内依照核准圖則把建築物恢復原狀· 如果業主漠視清拆令,建築事務監督有權進行所需工程,所需費用由業主承擔 政府將成為物業的第一債權人,
屋宇署助理署長(管制)陸志樑說:「這可能表示建築事務監督最終有櫑根據 建築物條例第三十三條,出售有關物業和從所得款項中家回政府支付的费用,」
「當然,這做法旨在確保所有建築工程是安全和在合乎所需標準的情況下進行· 近年有若干備受報導的意外發生,部分更引至有人死亡,倘若業主在更改他們的 物業前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和獲取建築事務監督的同意,這些意外也許可以避 免」
陸志樑續說:「直至目前為止,當局尚未通知個别借貸機構有關建築事務監督 可根據條例第二十四條採取的行動,由於政府決意執行清拆令,並且在必須的 情況下僱用政府的承建商進行工程,這最終可能導致强行出售有關物業,因此, 政府認為應盡量給予銀行警告,好讓他們知悉政府即將採取的行動,因這些行動 也許影響有關的抵押·政府已徵詢香港銀行公會對上述新通知程序的意見,並得 該盡全力支持·」
由十二月一日起,倘若業主在清拆令屆滿後還未開始動工或完成拆卸其物業的 僭建物,並且没有通知建築事務監督,表示有意就清拆令摆出上訴,當局便會把 有關資料通知所有提供樓宇按揭的貸款機構。
常局在過去數年已採取多項措施,勸阻業主切勿非法更改他們的樓宇。這些措 施包括在土地註卅處登記有關清拆令,使實樓人士有所警惕·
建築事務監督在一九九一年宣布起訴擅自更改樓宇或漠視清拆令的業主·截 至現時為止,成功起訴的個案共有二百七十五個,法庭判罰總額超過一百六十萬 元·判她有罪的業主仍須清拆僭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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