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者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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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洲簽署移交被控及被定罪者協定
香港與澳洲今日(星期一)簽署一項一九九七年後仍然生效的移交被控及被定
這是香港就國際刑事合作這重要課題簽署的第三項協定,首項協定與荷蘭簽署: 第二項協定與加拿大簽署·更多協定現正在磋商中·
該協定列出港、澳兩地在九七年前及九七年後移交被控及被定罪者的内容·
保安司區士培代表港府簽署該項協定,澳洲政府由澳洲特别國務部長MR FRANK WALKER代表等,
區士培説香港與澳洲自前是根據一項英聯邦國家及地區的方案移交被控及被定 罪者 +
他說:「但該方案將於一九九七年終止,因此,中、英兩國政府已同意香港應 進行磋商」套新的移交逃犯雙邊協定網絡,新協定於一九九七年後仍然有效·」
新協定表明香港與澳洲對共同打擊國際性罪行的承諾,亦有助香港保持法治地 區的形象
該協定包括了其他類似國際協定的全部保障性條款·這些條款包括:
#行規則:有關罪行必須根據締約雙方的法律均構成罪行,才能提出 移交被控及被定罪者的要求;
乙 表面證供規則:必須有表面證供控告逃犯,才能要求將其移交:
丙 指定罪行規則:被移交者只能就導致他被移交的罪行接受審訊,不得因其 他罪行而被審訊:
丁 政治罪行規則:如所犯罪行是政治罪行,移交要求將被拒絕,
有待港府制定一條新的移交逃犯條例,給予該協定有需要的法律效力後,該協 定才能生效·
該本地化法例現正在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中與中方磋商,港府希望明年把有關條 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審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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