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智力受損董率資格
政府已考慮可否在關於取消董車資格條文的公司(修訂)(第三號)條例草案 内加入額外規定。
該條例草案現由立法局審議,而政府亦正要求律政署的意見,
財經事務司簡德倫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以書面回覆黄靈遐議員提問時作上 述表示
簡德倫說:「制定有效可行的法定條文,規定以智力受損為理由而取消資 格,明顯存有内在困難」
有關取消資格的現有條文及條例草案建議的新條文,對以不當行為及涉及詐騙 等具體理由而取消公司董事資格作出規定,
若加入以智力受損理由而取消董事的資格,曹改變這種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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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即時取消資格可能並不恰當,因為儘管有此症狀的人士可能無法出任 業務多元化及禮雜的公司的董事,他也許有能力出任業務非常簡軍的公司的董事·」 「由於目前没有一套所有董事必須達到的客觀而統一的最低表現標準,亦令事 情更加複雜·」
簡德倫解釋說:「不同的董事,可能有不同的可接受表現水平,視乎個人的知 識及經驗而定.」
他補-
說,其他國家所制定與公司有關的法例,没有專為處理童智力不健全 問題而設的條文·
簡德倫說,一個可能的方法,是研究如何透過公司組織細則這個媒介,作出改
根據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第一附表第一部表A所載的標準公司組織細則第 九十(D) 條規定,如董事(除其他問題外)「精神失常」,須退任董事財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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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建議修訂作出後,法律將-
分明確規定,在法定管制之下設立,用以收 取、持有及管理作為提供假鼻利益的基金的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毋須繳交利得税·
曾蔭權稱:「因此,當局毋須在稅務條例内分開及特别為此作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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