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立廿二
他說:「法定的管理局應由律師和非律師組成,藉此讓公衆人士有更大的參與, 這能提高法律援助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加强向市民負適的程度,
J
他指出方案(乙)與方案(丙)的主要分別,在於後者無須將法援署解散或取 消現時由法律界人士主辦的計劃,
他說:「他們目前的工作仍保留,但金在新管理局的監督和管制下運作。他 們實際上是管理局的執行機構,並酒向管理局負責·」
霍德爵士表示,工作小組贊成採納方案(丙),因為該方案符合加強法律援助 管理工作的獨立的目標,而且能較快鳘施,在交接期間對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影 響也較少,
霍德爵士反駁有關法援署完全脱離政府獨立,及法律援助的管理完全没有任何 偏袒,而且不受政府干預的提議,
他說:「有很多時法援署是代表它的受助人興訟控告政府·」
霍德爵士說,法援署每日都會在政府採取的法律行動中為受助人辯議;在一些 個案中,法援署署長甚至批准法律援助來控告法援署·
至於有些議員認為,尋求法律援助的人,不論目的是要控告政府,還是因遭政 府起訴而出辯證,均不應由法援署擔任法律代表,霍德爵士指出,根據法援署 最近的調查,不少於百分之八十八的受助人根本都是情願由法援署的律師,而非 外向的律師,來處理他們的案件,
他說:「由此可見,受助人對法援署的獨立性以及維護受助人利益的能力,都 有十足信心·」
他强調,如果要解散法援署,應該先研究一下際的考慮因素,
他說:「取消法援署的專業及部門職位,所費成本甚巨,如此巨大的費用影響 本港的其他服務,這一個問題,我們必定要非常慎重地研究·
他補-
說,我們需要一段準備時間,才能將法援署解散,然後再設立一個新的 機構,提供現時由法以及法律界人士主辦的法律輔導及當值律師計劃所提供 的服務.
他說:「在過渡期向,服務難免會有混亂,並且對使用這些服務的人士造成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