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九八五年年初,當時的銀行監理專員在調查該銀行某些交易帳的不合規例 情況時,注意到上述銀行出現了問題·

在一九八六年一月,銀行監理專員把這宗案件轉介律政署理·廉政專民公署 在同月展開調查,不過,假如外界過早知道當局正在調查該銀行,存戶和股東的 利益便會受到影響,而這點是無比重要的,因此,調查工作要秘密進行,而且進 度亦必然較公開進行緩慢,

在一九八八年十月,当局終於向被告提出起訴,初級聆訊的傳平退遽日訂為一 九九八年一月,

但被告其後多次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繼而向上訴法院及樞密院提出上訴

由於被告申請司法覆核及提出上訴 (結果全部都不成功 ),案件不能進行初級 審訊,拖延了超過兩年,直至一九九二年四月,在同年四月稍後時間,當局提出 起訴,最後訂於一九九三年四月進行審訊·

一九九三年一月,被告向主審法官申請中止訴訟程序,理由是進行審訊會構成 濫用訴訟程序,同時他已被剥奪根據人權法案規定得在無不合理拖延的情況下接 受審訊的權利·

被告聲稱他在延遲審訊期間患上痴呆症,因此將不能就各項控罪團滿答辯,這 項申請遭控方極力反對,

大法官發現,在銀行監理專員注意到銀行的交易帳有違法情況,至訂定展開聆 訊的日期之間的一段時間内,包括銀行監理專員在一九八五年年初首次注意到銀 行的財務狀況,至他在一九八六年一月向律政署報告他其後進行的調查所發現可 能涉及刑事方面的問嬤的一段時間内,出現多次延誤,包括初期調查進展緩慢 引起的延誤,以及試圖引渡共同被告人不果所導致的延誤,

他說,大法官發現被告的精神狀況在那幾年以來已嚴重衰退,以致他不能有一 個公平的審訊·

馬畜替強調,至於延誤的理由是否-

分,這是大法官必須考慮的争議點,而他 是在聆聽過控辯雙方的證供及台點後才作出中止聆訊的決定的,因此,由馬畜醬 來評論大法官的決定以及他作出這個決定的理由,實非恰當·

馬畜苦說:控方所傳召的專家醫學證人都完全知悉該案的情況。控方有數名專 家曾在審訊前為被告進行檢驗,以評估其身體及精神狀況;他們在為審訊作出準 備時,亦可查閱辯方的醫學專家所作的報告,

立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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