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局議員申報利益規則

現時已有若干規定,幫助行政局滿足避免出現任何利益街突的周題,並遵守向 港督所提意見,都屬與本身利害無闢及公正的原則,

財政司麥高巢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香港上答覆唐英年議員的提問時作以上 表示

麥高樂說,登記及申報員利益的制度,目的是提供議員可能獲得的任何金錢 利益或其他實質利益的資料,因為這些利益,可以被認為會左右導員向港督提供 意見時的決定。

他說:「就這方面而宮,我們看到,把有關登記及申報利益的規則的範圍及效 用定期檢討是有好處·」

「我們很樂意再次研究現有規則,看看是否有改善的餘地。」

他又說,特別是,我們會仔細及積極地研究推行登記及申報在本港投資市場所 進行交易制度的建術,並可能是以管制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董車公開所接 有投資的條文為藍本,

麥高樂說,這項檢討的結果將會公布·

根據行政局一九九一年通過的行政規則,行政局議員須登記所擁有的重大價值 的土地及物業(或於大量收入來源的土地或物)投資,以及登記議員本身或 連同配偶或代表配偶及年幼子女而摔有已發行股本超過百分之一的公司的名稱·

除這些投資的資料外,其他利益,例如享有酬金的董事務或其他工作。財政 贊助等等,均須登記·

港員亦有責任申報有關提交該局審議的任何事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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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高樂說:「術員的利益,是按每次會議監察的,而這些程序,都嚴格運用· 此外,行政局議員亦須遵守某些與使用或透露 守某些與使用或透露保密資料有關的法律條文·

證券(内幕交易)條例適用於使用或透露該條例所指的有關資料,

就防止賄賂條例而言,行政局議員都視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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