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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這

的案件 ·

檢控人員獨立於警方也是非常重要的,這是獨立檢控的第二方面・警方部分 實,是調查刑事罪行,並逮捕他們認為違法的人,當警方完成調查工作後,檢控 人員便接手進行訴訟程序、審閱有關案情,以及決定是否提出檢控。如果決定檢 控,檢控人員使墉手進行,

馬窜書說:「檢控人員並非代表警方,亦非代表政府作出決定,而是代表各位 —巿民大象·」

飢這種耶娃上的分立,確保檢控人員可用獨立、客觀的眼光審閱警方所擬備

在決定某案應否提出檢控前,必須先有足夠的證據,

即使具備似乎可證明有關罪行所需的證據,但一般來說,軍有表面證據的案件, 是不足以支持可提出檢控的,

無罪釋放的理由很多·檢控人員祇能依據提交給他的資料處理案件,而在盤閒 過程中,證人可能作出與先前證供不一致的證供,又或透豁未向警方提供的資料 有時亦有證人潛逃,而如果他是主要證人,案件就會受影響·

如果建議進行的檢控可以通過這項證據測試後,檢控人員還要考慮其他一般稱 為「公案利益」的準則·

馬富善說,在判斷是否符合公衆利益時,當然是没有一成不變的準則,但一些 必須考慮的因素有:

* 觸犯該罪行時的環境怎樣?

* 該罪行的嚴重程度?

該罪行有甚麼實際影響

*有甚麼情有可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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