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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屬釋公檢控官的職業

律政司馬會替說,作為公職檢控官的律政司,是為香港市民的利益服務,而不 是香港政府的僕人或工具,

馬畜豐今日(星期二)在出席香港民主促進午餐會上致辭時説,這原則對香 港的法治及刑事審判制度至為重要,

他說:「這是主要的特點·我們的法律制度長遠以來相信,為確保刑事法律得 以公平及不偏不倚地執行,律政司不應聽命或受制於政府,並且像司法機構一樣 必須堅守獨立的原則,」

他指出當報章報道政府已檢控某人,是不正確及誤導的·

「政府並不檢控任何人,因為政府根本没有檢控的責任,所有檢控都是由律政 司或以他的名義提出,是獨立於政府的·」

「所以要是有人斷莒,提出某項檢控是出於『政治動機』暗示律政司已受命檢 控某人,我得告訴各位,這是完全不真確的。」

馬書說:「我重申,這原則對我們的司法制度有基本的重要性,聯合聲明及 基本法都承認這項重要性。基本法第六十三條保證檢控可在不受干涉的情況下提

他指出,雖然律政司是政府成員之一,作為公職檢控官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是 政府人員一致接受和了解的,

馬富禁説:「必須有合理的可能性相信罪名會被判成立,因為對證據不足或標 稜兩可的案件提出檢控,對司法或社會資源均無好處。」

「合理可能性是指檢控人虽毋須百分之一百肯定被告被定罪·

檢控人員是根據警方提供的證據作出檢控的決定。檢控人員是不需親自見證 人,但他可能會與專家證人見面,以便更清楚了解該等證人提供的證據,

在正式審訊前,檢控人員進行小型審訊審問證人是錯誤的做法,所有審訊應在 法庭進行,被告是無率抑或有罪應由法官判定,而最重的案件則由陪審團決定·

他說:「我們的法律制度具有獨立的司法機構,而檢控人員又毋須百分百肯定 控罪可以成立,結果必然是有若干案件受檢控的人獲判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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