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處發言人強調,搜集這些資料純作統計及經濟分析之用·香港政府長久以 來雷施資金出入自由政策,這個政策並不受任何統計工作影響,同時,假别人士 或機構所提供的資料將會予以保密,
可行性研究需時大約一年,所需經費則尚待有關方面批准·雖然研究尚未正式 進行,但一些初步的探討和諮詢將曹在短期内開始·
大厦管理條例草案
一九九二年多層建築物(主法團)(修訂)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五)在政府 憲報刊登,並將於七月十五日在立法局進行首讀,
政務總署發言人表示,修訂草案的主要建議其中一項是廠除主體條例第二條
該條文目前並不適用於一名獲授權管理或同意由政府去管理或負責管理的大廈·
在廢除該條文後,有關法例將可適用於該等大厦,而太眞的業主則可能成立業 主法團
除了廢除第二A條文外,草案内一條條文又建以往妨亲主成立業主法團 的任何安排一概宣告無效。
該兩項措施 將令業主自行組織法團的權利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束縛。
條例草案另一項建潑可使業主更易成立業主法團,
發言人表示,根據有關建議,政務司可於接獲擁有不少於百分之三十米權分數 的業主所提出的申請時,批准申請人召開業主會議,以組業主法團·
他說:「這是為了克服市民多數不願意將本情提交法庭處理這個因素·根據P 前條例,業主如未能凑足不少過百分之五十不可分割米橋分數的業主同意,則須 向法庭申請批准才能召開業主意識。」
草案又提供一項程序,讓業主可以終止經理人的聘任,
完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