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條例規定裁判官必須用書面詳盡記錄證供,並且在關於證供可否被接 納的問題上,記錄反對意見和有關的判決·」

「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訴,裁判官必須提供一份陳述書,說明他從事鐵中所得結 論和作出這樣裁決的其他理由·

馬畜禁說根據建議中的修訂,法官必須認為裁判官的判決並無審判失當,才可 駁回上訴 ·

他說:「實際上,如果上訴人認為在記錄中或在裁判官的裁決陳述書有些失 並不明顯,他們早已獲得相當的自由去解釋所指稱的失堂·」

「我想指出,在記錄案件的方式來說,裁判法院和地方法院所採用的方式並無 分别・地方法院法官像裁判官一樣,都是親自用手寫記錄的,不服地方法院的審 判而提出的上訴可引用但書處理,而且一直執行得十分成功·」

律政司說引用建議中的但驚,法官能夠判别出審訊是否失常,

他說他亦考慮到,今次的修訂,純粹是把一項法官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上訴法 庭一案審理前已|直行使多年的權力交還法官·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警察修訂法案提交立法局

一項旨在確保警察條例符合人權法案條例及英皇制誥規定的條例草案今日(星 期三)提交立法局審·

一九九二年警察(修訂)條例草案清楚指明在哪些情況下警方可以行使截停, 搜查、拘禁及逮捕的權力·

署理保安司冼德勒在動議二該條例草案時表示,條例草案力求確保當局在行 使警察條例所賦予的權力時,個人不被無理逮捕或拘禁,或非法侵擾私生活的很 利,會受到保障·

條例草案規定,若有理由懷疑某人犯了一項罪行,而該項罪行的刑罰是由法律 規定,又或該項罪行可能曹令犯罪者被判處任何刑期的監禁,則警務人員有權速 捕這人·

完 -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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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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