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受業主與租客(綜合) 條例第二部分管制的租約,則涉及在一九八一年六 月十九日前建成的戰後住宅樓宇而其一九八三年的應課差餉租值為三萬元以下, 而且該等租約亦須在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前已訂定,
目前,這些樓宇的租金可以每兩年加租一次,增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但新 租金不得低於現行市值租金的百分之七十,新例建議最低租金於一九九二、九三 及九四年分别提高至當時市值租金的百分之七十七點五、八十五及九十二點五·
談到受撤銷租管影響樓宇軍位數目時,發言人指出,現時受租金管制的樓宇 位有三萬九千個,約佔全部私人住宅樓宇軍位數目的百分之四,由於重建及主 收回樓宇,這類樓宇軍位的數目,正每年減少約五千個·
他指出,由於這類受租金管制軍位數目不斷減少,而且其租金平均只及市值租 金的六成左右,如無限期地實施現時的租金政策,實有違公平原則,因為這項政 策只能使少數租客受惠,但却損害了業主的利益,並可能使業主忽略樓宇的維修 及保藝
發言人同時表示,當初實施租金管制,實屬一項臨時措施,以保障租客不會被 迫接受過高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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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政府過去亦經常公開作出承諾,表示在情況許可下,將會撤銷租金管制·
現時政府及私人地產商大量興建房屋,使房屋的供求達致合理的平衡狀況,相 對於樓字的售價,現時的租金亦處於一個較穩定的水平,在此情況下,政府可以 履行其承諾,在一九九四年底撤銷租金管制·
最後,發言人重申,在逐步撤銷租金管制期間,若出現未能預見的市場變動, 使租客遇到困難,建藎中的法例會容許當局在取得立法局同意後,即可調整撤銷 租金管制的實施時間及每年的租金增幅
業主與租客(綜合) 條例第一及第二部所規定的租金管制
第一部的管制
適用範圍
戰前住宅樓宇租約
第二部的管制
於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前所訂定的戰後 住宅樓宇租約,但該樓宇必須:
( a )於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九日前建成;及
(b)其一九八三年的應課差餉租值為三
萬元以下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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