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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填築地區興建建築物已預計沉降現象
工務司僭伯樂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表示,根據建築物(建造)規例規定, 設計在填築土地上興建的建築物時,必須預計填築地區可能發生的沉降現象:建 築物的結構設計必須顧及這點·
詹伯樂在回答梁錦源議員的問題時說,考慮到填築地區沉降時可能產生的影響, 設計應力不得超迫規定標準,
無論在原有土地或新、舊填築土地上興建的上蓋建築,均受建築物(建造規 例管限。
詹伯樂指出,在過去和現在,當填海工程完成後,建築物的地基打樁工程便
他說:「至於在一般填築地區進行無需打樁的工程,例如道路和水梁,通常會 在填海工程完成兩年後才展開,以盡意減少沉降現象,」
「如採用一些特别方法加快填築土地的沉降現象,可以縮短這段期間.」
至於在赤鱲角機場進行填海工程方面,詹伯樂說在進行機場的填海工程時,常 局竞將鬆軟的海泥挖走,然後有管制地以穩定物質回填土地,
他說機場總級計劃透過順序安排填海工程,以及小心選擇興建各個建築物的地 點,已制訂一項計劃,盡量減低因沉降現象而引致的延誤,使到在機場啓用時所 需的建築物能夠盡早興建·
他說:「值得注意的是,主要的機場大厦、火車站、指揮塔及有關建築物均畬 興建在赤鱲角島上,而不是在填築土地上•」
「只有機場跑道以及其他如飛機維修區及空運貨物處理區等建築物才畬在填築 地區的範圍内與建·」
詹伯樂指出,工程師可以透過測靈儀器和技術監察填築地區,將實際的沉降現 魚與預測的情況作出比較,這將決定這些地區的建築工程最早可以在甚麼時候開 始 ·
至於政府採取甚麼措施保證機場不會受到沉降現象影響,詹伯樂説:「在填 築地區與建的建築物,包括跑道,沉降現象將會在可以接受的容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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