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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傑指出,僱主將來亦需為這些部分時間工作家庭傭工投購勞工保險,以承 扰其應負之賠償責任,

此外,該條例草案亦建激將法例内「親」的定義重新釐訂,除包括僱員死亡 時之親屬外,亦包括將來需依靠其生活的親屬,以避免死者家庭出現困難·

他解釋說:「新的定教會包括死亡僱員之遴腹子,以及在其死亡後一年内退休 而以後需靠其供養之父母、祖父母及繼父母。」

上述條例草案亦建將僱員補償條例之保障範圍,擴展至受僱於外地僱主及在 海外工作的本港僱員,惟需在有關僱主同意將工傷假案交由本港法庭處理之情況 下始適用

另一項建議條訂為撤銷在未能就賠償作最後決定前,僱主可預支予受傷僱員之 款項的上限,該款額現時之上限為二萬八千元,

陳永傑說:「這項修訂可鼓勵僱主預支給有困難之僱員更多款項,對死亡或傷 勢嚴重的僱員尤為重要。」

條例草案又建滋賦予負評估僱員永久傷殘程度的普通評估委員會權力,以決 定受傷僱員必需有的休息期·

陳永傑解釋說:「受傷僱員如經由不同醫生診治,獲給予之不同病假有可能互 不連接及不能構成一個連續的休息期,而僱員在個別病假期之間的日子又因傷不 能工作,對勞工處評估賠償款額會有一定困難,上述修訂將有助解決這問題,」

另一項修訂是蠹已被評估賠償的僱員舊傷復發而出現某程度永久性傷殘時,勞 工處處長可視情況需要取消其較早前作出之賠償評估,以及將該僱員轉介往普通 評估委員會驗傷。

期訂

該條例草案其他修訂項目包括澄清列於評定補償證明書及評定永久丧失工作能 力證明書内之簽發日期,以及申明按僱員補償條例取得之賠款可被扣除以支付應 繳之法律援助費用1

另一條訂為重新調整上述條例内各罪行之最高罰款額,确保相同嚴重程度之罪 行其懲罰亦相同,

應能

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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