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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根據條例草案第五和第十九條,如律師會委員會或大律師公辔執行委員 會認為某一項對律師或大律師的投訴並不值得由該會的操守審裁處調查,投訴人 可向首席按察司申請將投訴轉介有關的審裁處·

第三,根據條例草案第七和第二十一條,假如操守審裁處調查一宗投訴後,發 現有關的律師或大律師應受到紀律處分,則可醫令把與投訴内容有關任何费用或 開支退還給投訴人。

條例草案的建議,最初是由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提出·

消防修訂法案二

- IR -

旨在聞明消防處人員於發生火災或其他災難時,有權登上船隻的條例草案今日 (星期三)提交立法局考慮,

保安司區士培在動議二路一九九二年消防 ( 修訂 ) 條例草案時表示,條例草案 同時修訂了船隻一詞的定義,把戰船從定義中剔除·

他說,這是確保消防條例與船舶及港口管理條例内的有關規定趨於一致。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架空纜車修訂法案二

架空纜車(安全)(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授權 )(修訂 ) 條例草案旨在授權規劃環境地政司就架空纜車安 方面的技術標準及有關事宜制訂規例·

規劃環境地政司伊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動畫二誰該條例草案時表示,目 權力總督會同行政局所有,而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使總督無需再考慮這類 日常技術性事項.

他說:「然而,總督會同行政局將繼續保留制訂有關收費的規例的權力.」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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