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蜜善說,中止檢控並非解決基本上簡軍的程序間的一個理想方法,條例草 案有明確條文,容許改變審訊地點·
查局已諮詢大律師公會和律師的意見,他們都支持條例草案的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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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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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習
條例草案修訂執業律師操守研訊程序
律政司馬座替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説,一九九二年執業律師(修訂)(第 二號)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把執業律師條例所載有律師和大律師的操守研 訊程序現代化和簡化。
他在動議二讀條例草案時指出,現時的程序既繁複,累贅而又費時,
有關律師的研訊程序,條例草案第四條容許律師委員會要求律師或其律師行 交出檔案和文件,以供審查,如委員會認為該名律師不宜執業,可把個案轉介律 師操守審裁處審團,並暫時吊銷該名律師的執業資格,直至審團已經處理有 關個案為止,
馬窜想說,這是一項有用和具有預防性的權力,使委員可在適當情況下迅速 採取行動,保障市民
目前,首席按察師委任一個由資深律師組成的操守委員,負黃威理律師、覓 習律師及律師所聘請僱員的操守問題,成員包括超過二百名律師·律師審委員 如接到投訴,並認為須調查被投訴人士的操守,便會委任一個操守小組進行調查, 該小組由不少於三名操守委員會成員組成,負廣調查投訴及作出適當的指令,
馬團善說,由於操守委員會的成員人數太多,處理操守問題時,難以保持一致 的處事方法和累積有關操守審我的專業知識,
條例草案第五條將可改善這個程序。該項條文規定,由首席按察司委出一個由 不多於三十名具有超過十年經驗的律師和十名市民組成的律師操守審裁處審團· 馬宮麼說,這個人數將有助增進審團處理紀律事宜的連貫性和經驗,
如果律師會委員會認為應調查對某律師,見習律師或律師僱員的投訴,便從 審裁團中挑選成員,組成律師操守審裁處·審裁處的成員包括兩名律師和一名非 執業律師的人士·審裁處會調查該項投訴,並享有經擴大的紀律處分權,包括向 律師判處高達五十萬元罰款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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