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草案建議更改律政司行使中止檢控的權力
今日提交立法局的一九九二年司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將撤銷律政司就只 能以簡易程序審訊的罪項提出中止檢控的權力,
律政司馬雷普動議二請該草案時說,草案並規定一套程序,使審訊可移交裁判 司法庭,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進行,
他說,律政司可根據普通法行使中止檢控的權力,以中止在高等法院進行的刑 事檢控·律政司在地方法院和裁判法庭也有類似的法定權力·
中止檢控可以終止刑事訴訟,但不能視作無罪釋放,而在中止檢控之後,常局 仍然可以就同一罪行重新進行訴訟。
馬團醬說:「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八日,我在本局答覆有關中止檢控的問題時, 曾提及會檢討中止檢控的程序:本條例草案正是該次檢討後提出的。在進行這次 檢討後,律政司籍提出中止檢控,以終止刑事訴訟的權力,現由我親自行使。」
條例草案第十三條,建議撤銷律政司在簡易程序訴訟中的中止檢控權。
提出這項建議是基於兩個原因:第一,現時檢控當局在進行答辯前,如取得法 庭的許可,便可撤回傳無,如有需要,其後可再發出傳票,第二,終結訴訟較諸 容許檢控當局在輕罪案件的答辯進行後仍然維持其立場,更能符合公衆利益·所 建議的撤銷,並不適用於正循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罪。
律政司提出中止檢控的情況,大致可分為三類,
第一,基於人道理由,假如繼續進行檢控,便是不近人情,如被告患了末期絕 症,就可能出現這種情況。
況。
第二,本來預期可以得到的控方證據結果無法向法庭提出,但又不應把被告無 罪釋放·在控方證人受到恐嚇而不出庭作證時,就可能出現這種情況,
最後,由於其他的訴訟令論前的訴訟無需進行,但同樣不應把被告無罪釋放, 如被告因更嚴重的控罪而須予引渡雅境,便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
這項檢討亦特别提出了一點,就是目前並無法律條文訂明可以在出現了新證據, 顯示有關罪行較原先認為的更嚴重或没有那麽嚴重時,把案件移交較低或較高層 次的法院處理·倘若原訂的法院因而變得不適宜處理有關的訴訟,則唯有提出中 止檢控,中止在某法院進行訴訟,並在另一較合適的法院重新開始訴訟程序,
立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