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間釋向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提問有關國商事件

律政司馬富普今日( 星期三 ) 解釋,律政何以對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就關閉香 港國際商業信貨銀行事件所進行的調查提出兩項問題,

馬富誓在立法局以書面回答劉慧卿議員所提問題時說,律政害被要求就行政事 務申訴專屑在一九九一年十月四日發出的一份便等向金融司提供意見,因而向行 政事務申訴專員提出兩項問題,

第一項問題是與職權事宜有關,内容關乎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第十條:第二 〔用與該條例第十二(六 ) 條有關。

關於職權的問題,馬團世指出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第十條規定,如果投訴所 針對的行動,可由投訴人透過向法院提出訴訟尋求補救,除非專員相信情況特殊, 不可能合理地期望投訴人會利用該補救方法,否則專員不得對該項投訴進行或 續進行調查·

律政署促請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注意該項條文的原因,是由於在專員接獲投訴後 不久,有一名國際商業信貸銀行的存戶向法院控訴銀行監理專員,要求賠償損失

律政司說,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在他撰寫的草擬報告中建議,如果投訴人希望追 討賠償,可以提出訴訟,

一九九一 11月四日,專員以書面表明,他確信他可根據職權就該項投訴進 行調查·

第二項問題與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第十二(六) 條有關,該項條文規定, 在調查過程,倘專員認為有-

分理由提出報告,而所提報告可能對任何人作 出批評或帶來不利影響,則須讓該人員有機會提出陳述

馬富書說:「雖然專員曾於十月四日表示已完成有關的調查,但他在該階段尚 未與銀行監理專員會晤,甚至與他有任何直接聯絡,」

「為此,民事檢察專員於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去函促請行政事務申訴專員 注意條例第十二(六) 條的規定。」

「在這封函件發出後,銀行監理專員和金融司均曾見行政事務申訴專員,並 有機會作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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