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司說該項條例草案亦旨在作出兩項其他修訂·第一項修訂是與租船有關,

他說:「很少船隻經營人簽訂令他們需要依照香港法例就其租船收入總税的租 阳合約」

不過,船東會因可能需要繳付利得税而不在香港簽訂租船合約,

這項條例草案旨在消除這個不明確的情況,就是不對設於香港的永久機構從香 港或海外主用船隻所得租船收入徵收利得税

最後,本條例草案亦藉此機會,澄清空運業就其出租飛機所得收入繳納利得税 的責任.

他又說:「由於這項修訂,空運業可根據本身的紀錄,計算其應繳稅項。」

庫務司脱政府宣布有意制訂這項法例以來,現已超過一年

他說:「雖然本條例草案背後的原則簡軍,但當局仍有需要就技術細則,與航 運業及空運業人士進行長時間磋商·」

「這些細則特别包括就多種不同的情況作出範圍廣泛的界定,用以確定航運及 空運公司的稅務負擔·」

楊啟彥說政府當時宣布有關措施由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三日,即新船舶注册處成 立的日期起才開始生效,原因之一是政府預見草擬條例草案的工作會出現困難,

他又說:「我認為所花費的時間是值得的,因為我們不但可就條例草案背後的 原則,更可在草擬工作的重要技術間題上,與有關行業達成協議·」

「我希望所得的成果,是一份全面而妥醬的條例草案,以所有受影響人士均 可接納的方式達致其目標·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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