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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廢物的生產者必須向環境保護署署長註册,並安排在已領有廢物處理牌照 的地點,如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處理其物,
他說:「當化學廢物離開其生產之工業大廈後,其運送將會受到密切的監察, 從開始產生直至處理廠物為止,」
「規例亦規定某些符合規例定出標準的废物生產者可以自行處理其物,」
發言人表示,其餘兩項規例是定立一個上訴機構,處理根據廢物處理條例第三 五四章所作決定提出的異議;及定出政府在實行化學廢物處理制度時所須的表格 及收费
他說:「為了協助可能受這些規例影響的工業界,環境保護署現正擬定一些指 導小册子及工作守則,解釋有關管制及協助工業界遵守法律上的耶·」
「當局預料將會在短期内開始就有關工作守則與業内人士進行諮詢,諮詢後該 守則將會獲環境保 諮詢委員會的認可,
發言人說,很多工業界人士曾表示關注建議中以收費制度彌補興建化學物處 理中心的成本·
他說:「規例與收費制度並無關連,不論政府最後採取何種類型的收養制度, 這些規例仍然是需要的。」
「若果没有這些法例定出的監管架構,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是不能有效地運作的, 但該中心卻能在没有收閲制度下運作」
「因此,政府在與工業界仍繼續商討有關收費制度的同時,摆出這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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