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介紹外勞公司 須向勞工處領牌

任何人士或公司如欲從庫米介紹業務,必須先行向勞工處領取職業介紹所牌

勞工處助理處長陳永傑今日(星期四)說:「上述規定亦適用於協助僱主從大 陸或其他海外國家輸入勞工的介紹所。」

陳永傑解釋說:「根據僱傭條例,聡業介紹所之定義為試為他人觅取位或 向僱主提供員工之任何機構,」

永傑在提及某報章報道謂有一公司發言芘代本地僱主輸入外勞工時指出, 除非該公司屬已領有牌照之職業介紹所,否則其業務當風非法·

陳永傑補-

說:「任何聩業介紹所必須在其營業地點之堂眼處展示其牌照;未 領有牌照而非法經營職業介紹所之最高罰款為二萬元。」

他又強調,根據現行輸入外地勞工計劃,所有申請必須由僱主親自提出,

他說:「僱主必須首先向勞工處本港就業輔導組登記職位空缺,然後再向人民 入境事務處申請輸入外地勞工·」

他警告說:「倘若僱主不能符合以上規定,輸入外勞計劃之工作簧證統籌委員 會將不會處理該僱主之申請·」

陳永傑指出, 八外勞配額將直接發給有關僱主,而配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能 轉讓

他補-

說:「因此,任何公司均不可能代僱主申請配額,或把配額由一間公司 轉給另一間公司,」

陳永傑亦提醒欲輸入外來勞工之僱主在向勞工處本港就兼輔導組登記職位空缺 時,所提供予本地工人之月薪,絕不能低於公布之各工業服務行業主要職位名軍 内有關職位之每月工資,另加四百元,

登記之職位應盡可能包括在上述公布主要職位名軍内·惟僱主仍可申請輸入未 有列入上述名軍類别的外地勞工,

陳永傑亦籲請僱主在申請外地勞工時,不應誇大需要輪入外地勞工的數目·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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