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修訂法案二
一項規定實 協議須繳付印花税,藉以遏止住宅物業市場的投機活動的條例草 案今日(星期三)提交立法局
庫務司楊啟彥在動識二請一九九一年印花税(修訂)(第四號)條例草案時表 示,除若干情況外,所有住宅樓宇的實實協議,均須由買密雙方繳付按樓價漸進 的從價印花税,
楊啟彥說:「這表示假如同一物業而連續審訂多次協議,所繳付的印花税便倍 增·這樣將會大大減低投機者的投機意欲·
「如果一份協議未經正式簽訂,稅務局局長可拒絕在該份協議加蓋印花税印·」
目前,只有在轉讓物業時,即簽訂依法轉讓權的文件時,方須繳付印花税, 在轉讓物業前簽訂的寬斑協議,則無須繳付印花税,
因此,楊啟彥表示,投機者可以在物業轉讓前多次買同一物米,而無需顧慮 印花税
楊啟彥表示,這項條例草案亦規定土地或建築物的買賣雙方必須筈訂畫面買 協議
協議須包括一項有關物業是住宅或非住宅的聲明,
他說,除非有關物業已聲明純粹作非住宅用途,而稅務局局長對此亦不懷疑, 該价協酒才可獲豁免維納印花税·
楊啟彥表示,由於新措施旨在減少投機買賣的次數,而非阻止真正需要楼宇自 住的人士購買樓宇,條例草案規定如果已經悉數繳付實畫協港印花稅,則在物業 實際轉讓時,只須象徵式繳付印花税一百元
為使這些措施的意向及作用較易明白,條例草案將有關措施納入條例新增訂的 部分及第一附表新加的印花税项目·
除非立法局通過決潑案予以延續,否則上述措施將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停止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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