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九七〇年,農業用毒藥是由葉齊及(潤用毒藥)規例所管制,

李熙瑜表示:「由於此法例上的改變純屬技術上的整理,因此在七十年代初期, 殺蟲劑中毒的事件仍有發生;而受害者主要是殺矗劑的使用者·」

他說:「在此等意外的起因各有不同,惟很多時是由於在處理、使用、棄置、 貯存及包裝有番殺蟲劑方面有欠妥響,以及在容器上缺乏資料而引起·」

他說:「在一宗發生於一九七三年一月的慘劇中,一瓶除草劑被誤為醬油用作 炒飯,結果導致梅富一户展冢有五人死亡·

「因此,兰局認為,在團及毒藥條例以外另立法例以期對殺蟲劑作出更有效 之管制,已刻不容緩,」

由漁農處擬訂及執行的農藥條例乃在一九七七年頒行,

他解釋說:「此法例是透過主用及發牌制度去管制農藥之入口、銷售或供應·」

「透過註册,只有那些被認為是安全並適合在本地使用的農要才准予入口及在 本地出售,」

「至於獲發牌的銷售商則規定須將所有外供出售的殺蟲劑妥為貯存,入樽並 貼上正確使用資料及化學品成份的標貼」

「在香港海關的協助下,未經註冊的殺蟲劑得以有效地禁止進入本港·」

談及執法方面,李熙瑜說,漁農處書定期查核有否任何未經注册的殺蟲劑在市 面流通,殺蟲劑有否適當地加上標貼及入模,以及其所望稍的成份是否符合有關 法例

他又說,該處亦會密切監察已註彤及一些流行的殺蟲劑,以便在發現任何殺

劑會危害健康或對環境有不良影響時,能迅速採取相應行動,

他指出:「在八十年代,共有十一種原先獲准在本港使用的殺蟲劑己不准繼績 註册,並再不准入口或在本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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