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港船隻出入境手法及捕魚用强光燈規例

管制雅港船隻出入境手續及捕魚用强光燈的一九九一年船舶及港口管理 ( 條訂) 規例經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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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處發言人今日 (星期二)說這些規例把離港船隻出入境手語的有效期由四 十八小時延長至七十二小時,

根據此規例,船隻在辦妥出境手續後假如留在本港不超過七十二小時,即無須 重新辦理出境手續

欲碓開本港的阳复必须首先向位於香港中珊統一碼頭道三十八號海港政府大樓 三根的海丰威船隻進出口手續辦事處辦妥出境手續,而辦妥手續亦有助該船進入 下一個港口:

發言人說:「延長雖境手續的有效期將有助減少在星期一早上和長假期之後遞 交的大眾申請·」

「此舉將有助本處為航運界提供更佳服務」

船隻進出口手結辦事處的辦公時間是星期一至五由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十二 時三十分及由下午二時至四時,星期六則由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三十分,該辦事處 亦會在長的公衆假期中在特定的時間開放,詳情將刊載於海事處通告

發言人緒說,這些規例亦把可以在本港水域内作捕鱼用的强光燈數目限制取消 但對這些燈的使用則增加若干限制+

强光燈不得在任何根據一九七二年國際防止海上碰撞規例亮起的燈號之下二公 尺以内範園使用,而强光燈的建造、遮蔽、裝置和使用均需以避免在强光燈底部 的水平線以上見到發出的光線為準則,

若經海事處處長許可,現時船長十公尺或以下的漁船將可以在船上燈號之下較 短的距離内使用强光燈,但在任何情形下,距離不可少於一公尺,

發言人說,限制使用强光燈捕魚旨在避免影響其他船隻的航行,

一九九一年船舶及港口管理 ( 條訂 ) 規例已於上星期五(七月廿六日 )在政府 憲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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