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非慈善性質 款 市民可向政務司申請

市民現可向政務司申請在公眾地方收集金錢或捐款作非慈善用途的許可證,

根據最近修訂的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四 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四(十七)節,有關在公衆地方收集金錢 或捐款作非慈善用途的許可證,須由政務司崙發,而作慈善用途的申請則仍然由 社會福利署署長處理·

政務總署發言人今日(星期五)表示,申請表格可於星期一{七月一日}起向 十九區政務處或政務總署索取,但填妥的表格則必須交回灣仔修頓中心二十九樓 政務總署 ·

發言人强調,申讀必須在收集款項活動舉行前最少四個星期向政務司提出,

申請人需要填報個人資料,若該項申請是代表某個機構或團體提出,則需要一 併提交負責籌備該活動和受益機構或團體,以及其主要負畫人的資料。

此外,申請人須提供收集款項的舉辦日期、地點、目的等詳情,並附上申請人 的身份證副本,以證明他年滿二十一歲和是香港永久居民;及附上證明有關機構 或團體在香港正式注册的文件,

政務司將根據一套指引去考慮有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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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表示,收集所得的款項須用於有助香港代議政制發展的活動;活動並須 在體育館、文娛中心或社區中心/堂等地方進行,而出席者乃為一特定目的而 來·申讓人須符合這些指引才可獲政務司發給許可證,

至於進行收集款項活動的場地,發言人指出申請人須另行向有關部門申請·

他說:「許可證將列明申請人在集款活動後一百八十日内,須向政務司提交有 關款項的用途 核的帳目服告,而帳目亦會公開給市民查閱,」

「政務司亦可在適當時增訂附加條件,或在保障市民利益的特殊情況下,豁免 某些條件」

市民在索取申請表格時,可同時取得有關指引的副本,和一份可進行此類活動 場地的名軍,

申請手續詳情可致電八三五 一四九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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