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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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而更重要的是,公約内所列的各項標準只屬最低標準。因此,指稱人 權法案或對本港採取各項措施的能力有不良影響的批評,等於主張我們不應遵 後這些最低標準」

談到在立法局内外關注到人權法案或會影響執法機構的效率時,霍德爵士指出 ,不管有否制訂人權法案,香港是有國際責任確保本身的法例符合國際公約的規 定

他說:「政府-

分了解篮有需要確保執法機構的效率維持在一定水平,不過, 我們確信人權法案不滅低在這方面或其他方面的運作效率·」

霍德爵士說-為附表所載列的條例而設立的凍結期,旨在給予當局-

分時間, 對這些影響執法工作的條例進行檢討並且在證明有需要時,可撤換這些條例的條 文,以免出現運作其空,同時使有關條文符合人權法案的規定,因而亦符合公民 柑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

布政司說正如他在動議二讀本條例草案時指出,有許多國家的執法機關都要在 遵守憲法所保證的基本人權和自由的情形下運作,

他補-

說:「這些國家都是治安良好,十分先進和文明的社會,」

「我們所進行的,也不是什湼獨特的冒險行動,很多司法地區,特别是普通法 適用地區,都有自己的人權憲章·」

他補-

說差不多所有的英聯邦地區,都有制定人考法例·

他說:「我相信,這種 的價值是顯而易見的:它可作為一種衡畫的標準、 一項目標,也是一種極其重要的教育工具,能夠搖醒個人和公瞱人員有關基本术 利和自由的重要性;而在自由社書中,這些基本權利和自由是經常被我們視為理 所當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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