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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訂及改单綜合修訂法案
一九九一年法律修訂及改革(综合)(修訂)條例草案旨在使銀行及其他貸款 機構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存入的現金存款作為貸款及信用抵押這種慣例的效力,得 以確立 ·
財政司翟克誠爵士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動議二請該條例草案時作以上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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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克誠爵士說,一九八六年在關於英國CHARGE LTD ·一案中,法庭裁定,一個人可以另一人所欠的債項作為有效抵押,但卻 不能以本身所欠的債項作為抵押,
他補-
說,由於銀行存款是銀行所欠的債項,栽決指出銀行可用第三者,即如 另一間銀行或附庸接受存款公司所持有的存款,作為有效抵押,但卻不能將借款 人或第三者存於該銀行的存款,作按揭或抵押之用
翟克誠爵士說,LH
律界和金融界產生不少争翁和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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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D一案的裁決,令英國及香港兩地的法
他說由於情況不明朗,本港一些貸款機構都訂下安禮、迂迴曲折及耗費頗大的 安排去借款·
財政司說:「此舉不但對貸款機構及其客户造成搵害,而且,相對於一些對存 款抵押效力毫無疑問的國家來說,把香港的貸款機構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
他指出這個不明朗的情況實在極不理想·
翟克誠爵士說,当局已徵詢法律界及銀行界的意見,它們都贊成修訂法例,以 解決這個問題。
條例草案押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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