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第十八條是針對這些問題而作出,提出廠除銀行業條例第七十條,而以 新的七十至七十條代替。」

「在新的條款下,銀行監理專員在若干理由下,獲賦予權力反對某人成為在香 港注册的認可機構的控權人,此外並且引入制裁的措施」

草案的第二十條將條例的第七十二條廢除,而草案的第二十一條則對銀行業條 例的第七十二日作出修改,

發言人說:「建融大多以保險公司條例列的條文作為根據·」

銀行業條例第十五部亦作出多項修訂·第十五部是關乎軍一個别借款人或雅

借款之貸款額大小作出限制,認可機構的其他投資利益亦作出限制,

對第十五部建議的修訂包括:

規定第十五部多項條文只跟應用於那些在香港註冊的認可機構:

條例第十五部所戴現行各限額的計算方法將作出修改,限額將用機構「資本基 準」計算,而非依機構的資本及儲備計算;及

種監理專員向對以集團為基礎的機構採取巨額風險的限額·

發言人說:「建議的修訂亦使監管制度與巴塞爾銀行監察委員動最近提出的建 織的原則一致,」

「該條例黻有條文限制有關非香港認可之海外接受存款公司在港刊登廣告,」

他補-

說,由於現時並没有外匯管制監管或限制香港居民存款在海外接受存款 公司,因此批准在一些保障香港居民措施下容許這些銀行刊登廣告,是合宜的做法·

在目前條例第九十二條下,刊登某類存款廣告是不合法的,

草案的第三十六條修訂銀行業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有關在香港以外地方存 款的廣告符合草案第五十三條所載新訂第五附表的規定,則該使這類廣告無需受 到這項條文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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