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青銀行貸款抵押做法

政府赛衆今日(星期五)公布一九九一年法律修訂及改革(綜)(修訂 } 條 例草案 ·

政府發言人表示,銀行及其他貸款機構在提供議款或透支服務時,以借款人或 第三者在該銀行或貸款機構的存款作為選款保證是惯常的做法,但一九八六年英 國的一宗法庭裁决使這項做法受到質疑,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的用意是要消除這疑慮,確認這做法一貫有效。」

主骞RE・CHARGE

3

ER

HLR 697 一案的法庭判決認為,一個人可以由他人應付的債項作為有效的 還款保證,但不能以本身應付的債項作為還款保證,

發票人說:「銀行接受的存款也便是銀行應付的債項。」

他又說,根據這項裁決,一間銀行可以第三者接受的存款作為有效的抵押,譬 如銀行的附屬接受存款公司或另一間銀行,但它不能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在該銀行 所存的款項作為按揭或抵押·

發言人說CHARGE LRRD一案的判決,引起英國及香港法律界及金融 界相當大的争譜及混亂,並且對香港銀行的慣常做法造成相當的干擾,

他說:「在該案期後的上訴中,並未有對這一點作出考慮,而英國的破產或清 盤的法律隨後亦已作修改,因此英國的再高一級法庭未必需對LHRRGE 一案的判決作出覆核」

「這種不明朗的情況是極不理想的·

「当局在去年八月就如何解決這問題向法律及銀行界作出諮詢後,

決定應以修改法例的方法解決這問題·」

這項條例草案是要在法律條訂及改革條例中加入新條文,以消除貸款機構在作 出貸款時任何有關的疑應,即確認貸款機構在放款時,接納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可 依法追討的訴訟標的物作為還款保證的慣常做法一直都是有效的·

條例草案於五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局,

(10000)

86)

十九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