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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亂來。

李永光說:「這類案件介乎刑事及民事法律之間。」所有 答辯人的律師強烈反駁超額簽咭的刑事意圓"

在調查首宗案件時,祂業罪案調查科多次與律政司署商討 以便搜集足夠和適當的証據來証明被告是面麽巨額超簽。

李 永光說,檢控的困難之一,尤其在案例中,一切都基於 環境証據,在法庭上更要引用英國的案例·

該案例是由商業罪案調查科主動調直,並在去年十月確立 因爲該案法官接納 警方提堂的証據

該案例涉及一名三十歲男子,他懂有三千元的信用限額, 但卻在八七年四至五月間,簽用超過五十四萬元。

他被控觸犯了盜竊條例第十八節(D),結果被判入獄六 個月。該條例最高可被判入獄十年。

在此之前,該案可能在民事法庭提堂,「即使銀行律師成 功控告超額簽咭的信 用咭持有人,民事法庭亦對銀行提供不了 多大協助。」

李永光說,這些人通常沒有重要財產,法宣宣布被告破產 對銀行並無好處。

最近一宗案件是一名擁有四張信用咭的推钠員,以每張咭 六千元的限額,在十日內分別在大陸、台灣和日本,超額簽呫 款項逾六十萬元。他被判入獄兩年。

李永光相信,這樣重的刑罰足夠警告!他信用咭持有人不

「其他信用咭持有人應該在犯案前,三思而行。」

李永光說:「最近,銀行界亦發覺這類罪案減少了。」

其他參與調査該 類案件的成員包括偵緝警長江榮林、偵組, 警員陳龍和葉如拍。

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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