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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按勞工法例 給予僱員法定假日
勞工處今日(星期日一提醒僱主·必日按法例規 ·其僱乌每年十一日去定 假日,否則可能會被檢控·
本月初在北九龍裁判署審理的一宗案件中,一名公共小型巴士公司東主,由於 未有遵守上述規定,被判罰款三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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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督察在一次例行視察中,發現安立汽中公司東主车季中,没有按僱傭條例 規定,給予其三名僱員法定假期·
根據該法例,所有僱員包括海外家庭傭工,不謚入息多少,均有權享有十一日 法定假期·若僱員己連續為其僱主工作三個月或以上,則僱主必須給予假日工資,
僱員每年應享有之十一日法定假期為:
(1)西曆一月一日:
(二)農曆年初一
(二)煤魘年初二:
農曆年初三
(五)清明節:
六端午節:
(W)重隅節:
(九)冬節或聖誕節( 由僱主選擇 );及
出浮動假日雨天,
若僱員霁於法定假日工作,即僱主必須於法定假日之前或後六十日内,安排另
定假日给予僱為-
任何僱主若遵反法定假日規定,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