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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〇年建築物修訂法案二

一九九〇年運染物(修訂)(第二版)條例草案今日(星期三)提交立法局, 該條例草案的目的,是授權建築事務監督於某些指定情況下迅速拆除違例建築物 及建築工程,

署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出伊思在港二請該條例草案時表示,草案可使建築事務 監督能更有效管制違例建築活動及危撥斜坡,並且在其他方面加强建築物條例的 應用,

該條例草案建議,倘出現有下開一項或多項指定情況,建築事務監督應可向地 方法院申請頒發優先拆卸樓宇令:

對生命或財產構成即時危險;

為出售、出租或出讓而搭建違例建築物或進行建築工程

有關的建築物位於共有兼權大公用地方内或共有楷土地上,或在上述地 方内或土地上连例進行建築工程,而這類工程對鄰近良好環境構成嚴重不良 影響;及

有關的違例建築物或建築工程對公案造成滋擾·

吕偉思說,任何人如有不滿,可要求法庭進行聆訊,而法庭則有搵酌蠣決定是 否發出優先拆卸樓宇令,

條例草案的另一個主要目的在加速進行斜坡修補工程,

他說:「草案第四條旨在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延誤,其辦法規定建築事務監督 得送達兩項命令:第一項命令規定有關人士進行調查和提出修補建議,而第二項 命令則規定有關人士進行建港畫所訂明的工程·」

「如有關米主未有按照第一項命令所訂明的日期之前進行調查,建築事務監督 得採取行動,進行調查及展開所需工程,使有關的土地或搭建物安全穩固,而無 須致送第二項命令.」

「這些新程序可加速進行修補危險斜坡的必需工程,從而確保公衆安全,」

吕偉思說,目前,除在極為緊急的情況外,如要清拆違例建築物或建築工程, 通常需時約四個月

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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