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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債權人及負連帶償還責任的人士已獲得-

分保障·

署理財政司表示,第二項引起關注的問題,與法庭須顧及公衆利益,以及在聆 訊改變清盤方式申請時,破產管理官有權在法庭陳詞這些事項有關,

草案第二〇九A{二}條的目的,在於指定法庭在根據新訂第(一)款行使酌 惰椎前,須予考慮的公衆利益事宜·

林定國說:「如某些因素不適用於某宗案件,則毫無疑問,法庭毋須加以考慮·」

至於有人認為破產管理官應保持中立,而新訂草案第二〇九A (七) 條賦予破 產管理官的陳詞權利亦應撤銷,林定國表示,破產管理官應有權就改變清盤方式 的申請陳詞,這點至為重要,因為他可能基於非常-

分的公衆利益理由,支持或 反對某宗申請·

他說:「我很高興專案小組亦贊同我們的意見,認為草案第二〇九A (七)條 毋須修訂·」

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林定國亦就該條例草案作出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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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在第二〇九A(-)(b)條加入『由 的日期起』的字句,自 的是使該款所述的期限,與第二〇九A(一)(a)條所述的相符·」

「第二〇九A (三)條的修訂建譜,旨在訂明法庭只須對根據第二二七F條發 出的簡易程序命令,指示債權人及負連帶償還實任的人單獨舉行金融。」 J

林定國表示,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債權人及負連帶償還獨任的人是否根據第二 〇九A條提出申請一事,通常會在根據第一九四條召開的第一次法定會淑(或任 何押後曹滋)上作出決定,因而毋須召開兩次軍獨語,以考慮這些問題·

他補-

說:「第二〇九C (二)條的修訂是必須的,因為可以澄漸過渡性條文 只適用於在一九八三年八月三十日以後至本修訂條例生效前被法庭命令清盤的公 司·該等公司的債權人可在三個月的寬限期内,根據以前的法例條文,申請改變 清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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