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法案下周三提交立法局

行政局昨日 (星期二)批准一九九零年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草案星期三(七月二 十五日)提交立法局

政府發言人說:「政府在擬備該條例草案時已參照較早時白紙條例草案在本年, 三月公布後市民所表達的意見。」

在解釋這項條例草案時,政府發言人特别指出一些已作出的重要修改,

條例草案第一(二) 條旨在規定草案通過後的第一年,對現行的法例作出一. 面性的凍結期,隨後一些經選定的法例將列於附表内,以作另一為期不短於一年 的凍結期,時期長短由立法局決定,該附表需由立法局以讓決案的形式批准·凍 結期亦包括根據法定梭力,包括行使酌情權下所作出的行為,

發言人說:「這段凍結期並非表示政府已決定我們的法例中有任何部分是與在 香港實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任何不配合,但却是給予時間使進行全 面性的檢討・」

白紙條例草案中規定特别將香港包括在「國家安全」及「國家的生命」内的定 義,現已刪除,

發言人解釋說:「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家安全』或在『A 家的生命受威脅』的公衆危機時,可將若干楷利及自由加以限制及削減,但是, 有人指出在白紙條例草案中所作出的定義,容許在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家公 約所允許情況有異的情況下限制或取消有關權利,故此被認為與公民權利和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不一致,這些定義因而被删除·

白紙條例草案的第二( 三 ) 條已經修改,使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在香港進一步 實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檐利國際公約,

發言人解釋說:「該項修訂可避免令人误解條例草案鼓吹偏碓慣常的法律做法 這可能被認為與聯合聲明及基本法有所抵·」

白紙條例草案内第六(一)條規定與任何人有關的違反人權宣言事件,可作為 優權行為的條文已被刪除,第六(二)條亦因而作出修訂

政府發言人解釋說:「刪除的原因是当局認為以下論點相當有力:就侵權行為 提出訴訟行蚴,若然成功則通常獲得賠償損失,這樣對違反人權法案而言並不是 時常適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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