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合法化後果堪處

立法局議員許賢發表示,政府要修改現行法例,將「成年男子彼此同意私下進 行的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是輕而易舉之事,但我們的道德標準、下一代的正 常身心發展,以及社會資源,卻要因此而付出近乎無法挽回的代價。

許賢發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反對布政司提出有關同性戀非刑事化的動議時 說:「倘若我們認為每個人都可以向自己所做的行為負責,而無須理會道德標準 的規範,則難保在同性戀非刑事化後,又有人要求堂局考慮亂倫非刑事化,進一 步衝轅我們的道德標準·」

他說:「即使修改後的法例只保障『兩個成年男子彼此同意在私下進行的同性 想行為』;但不免想引起難以制止的「後遺症」,」

許賢發擔心部分同性戀者可以肆無忌憚地進行合法的活動,誘使一些本來没有 同性戀傾向但禁不住好奇心驅使的成年人,以及心智尚未成熟、因貪慕虛榮而出 畜肉體的青少年,「同意」私下進行同性戀行為,

他指出:「當我們為配合過渡期前後的政制發展,以及長遠的改普環境污染工 作,而必須抽調大量社會資源,推行公民和環保教育之際,我們是否還可在修改 法例後,立即調動足夠的資源,向下一代灌輸正確的性觀念和推行反同性戀的宣 傳和教育工作?」

因此,許寳發認為必須小心衡量一個得失問題,就是倘若少數人(同性戀者) 的人權和自由受法律保障後,香港傳統的道德標準和青少年的正常身心發展,卻 因非刑事化的「後遺症」而受到嚴重的損害。

此外,許賢發又肯定地說反對今日的動議,並不會抵觸日後制訂的香港人相宣 言法案,因為根據白紙草案的建議,人權宣言第十四條就可提供一個立足點1 「除非法律有-

分理由,容許作出干涉,否則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 信,均不應受到干涉。」

許賢發證並不希望歧視和干涉同性戀者的私生活;但為了維護社會道德標準和 令青少年免受不良風氣影響,他認為法律應為此作出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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