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

注册人需備置一登記册,記錄其享有 梳益的全部證券·

第八十四條

證券商於收到客户金錢四日内須將金 錢存入一間香港領有牌照的銀行的信 託户口・

第八十八條

交易商於其財政年度終結後的四個月 内須向證監會提交財務賬目 ·

商品交易條例(第二百五十章)

第二十六條(二)及(三)

公司的每一名董事僱員都應在公司經 營業務之前向證監會注册。

參看證券條例第四十八條(-A ) 及第四十九條(-A}

第四十六條

第五十條

與以上的證券條例第八十四條相同,

與以上的證券條例第八十八條相同,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法例第十/八十九號)

第二十三條(二){b}

第二十七條

身為公司申請人要使證監會信納其每 一位董事和高級人員均為適当人選,

每位注册人須事先通知證監會其存放 或準備存放有關業務紀錄的地點。

這對僱有數以百計董事及僱員的大 型國際性公司造成很大的困難·提 供部分董事及僱員的資料已足夠,

有些紀錄是存放於儲存公司的,這 些紀錄被遷移至别的貨倉時,是不 受交易商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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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持有交易頻繁的分侬證券組合 的基金經理造成不必要的負擔。

對於在海外市場為香港客户交易的 香港交易商造成難題 ·

第八十八條(二)眦權證監延長 該段期間,但為期僅為一個月,在 某些情況下,例如核數師辭職,這 是不足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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