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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法案不可能高於基本法
黄宏發議員今日(星期三)在立法局辯論有關人權宣言條例草案的滋時表示 人權法將來是不可能高於基本法的,因此二者若有抵觸,人權法必定受制於憲制 性的基本法 +
在支持動議發言時,黄宏發指出架空基本法的說法,可能源自於草案引進了 際法,但這與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引進了國際法的國際承擔和責任,並融入本地法 之内相同,若有所抵觸,則仍以基本法為準,
他指出基本法並未能提供足夠的人權保障,因其未列明權利和自由;而基本法 第三章其他條文所列出的權力和自由,相對國際公約的内容,顯得殘缺不全,
他表示既然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而實施公民梭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最佳辦法,要過於制定人權宣言,
黄宏發指出,人權宣言若能享有低於基本法而高於其他條例的地位,則其固 性和凌駕性均可確保,這的確是一個較佳的辦法,
他說:「但可惜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亦無意容許這個辦法,頒布了的基本法並未 明文授權香港的立法機關制定這類高等法例·
「簡軍來說,我認為『人權宣言條例草案』内所構想的辦法,並非最佳辦法。 但若可行,可進一步保障人權,為什麽要反對呢?」
至於有見解指出現有的法律太多與人權法有抵觸,一旦通過,當造成社上極 大的震盪,因此不宜制定人權法,黄宏發認為這見解可能源於對人權法内容的密 大詮釋
他指出有些認為可能與人權法有抵觸的法律,並不一定有所抵觸,而一切均可 交由法院裁決,
至於現在才制定人權法是否太遲的見解,黃宏審議員表示若在七零年代末期, 八零年代初期制定人權法,可能更為敏感,因難保不斷被指為「偷取碼」甚或 「偷步」,對香港造成的打齡可能無可挽救,
黄宏發說:「簡軍來說,現在正是制定人檔宣言的時候了,要遲疑!有任何疑 惑之處,中英雙方應正面坦誠交換意見,消除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