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理財政司解釋九C保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磐理財政司林定國今日 ; 星期三)在立法局對張二請一九九〇年保版公司 一條例草案時表示,該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保障公司條例,以消除非

保隊合同是否具强制執行性的疑點,和規定認可承保人所委任的控權人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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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規定,任何知到的保險業務 别保路兴務的承保,才可在本港或以本港作

他說:「不過,根據目前的法例,與非認可承保人籍訂的保險分同是否有效和 强制執行性,現時並不滇楚。」

「我們認褾應消除這個疑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保障一般投保人,以免在承保人連反該條例時,

受到稍接或間接的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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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因此我們發轉·非啓可承保人發出的直接保除合同,應由投保人決 定是否强制執行。」

「因此,投保人可選擇强制執行該合同,或把含同作:如選擇後者,可取回 任何根據該合同已付出的代價,」

至於由非認可承保人訂立的再投保合同,林定國表示當局建講應該一定可强制

他補-

說:「倘因訂立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論是承保人或再承保人反規定 而令再投保合同無法强制執行,可能對承保 償還直接投保人提出索償的能力 有種大影響,」

有點控梧人的委任須事前獲得批准方面,林定國解釋説條例規定,認可承保人 必須將有關公司任何控權人的委任或變動,在事後通知保米監督 ·

他表示就原有條例而言,控權人的定美是指承保人或其母公司的執行董車或總 数,而他的指示通常由承保人或其母公司的執行;或指「控權股東」—即! 個軍獨或聯同夥伴或代理入控制承保人或其母公司百分之十五或文投平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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