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三日
歐洲人權發員會亶孵柯士文先生根據歐洲人權公約提出的申訴 不獲接納。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七日
柯士文先生獲香港最高法院頒發有關向馬來西亞提出書面請求 的命令。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屬來西亞高等法院頒發有關由柯士文先生響間证人的命令。
一九八九年五月四日
喬灌高院上訴庭以有不公正情況導致逮捕华無效淼理由,撤銷 上述於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在香港發出的逮捕令。
一九八九年五月九日
由於香港撤銷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出的逮捕令,以及利 比里亞大使就柯士文先生齋請外交豁免韆事發出外交照會,柯 士文先生的律鬟求拜後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要求批准向 上鐵院提出上訴的申請,並知會其有意進行第三次申請人肆保
令。
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
柯士文先生向馬來西亞高等法院申請發出有關訴訟程序及書面 請求的宣告。
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
柯士文先生第三次向分區法院申膽人身保護令。
九八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分區法院拒绝柯士文先生的保釋申請。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軻士文先生要求司法蠻族的申請延期處理,以便先行進行訂於 十月三日在分區法院進行的人身保護聆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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