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

柯士文先生直接向上遍院提出要求批准其申請上訴,並以外交

豁免權為理由第二次申請人身保護令。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四日

向上廳院提出的申請遭駁回。

一九八八年九月六日

馬來西亞高等法院在裥士文先生向馬來西亞最高法院攆出上訴 前,發出级延響問證人令。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日

柯士文先生申請特別批准,以便就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六日香 港高院上訴庭所作的決定提出上訴。申請播密院数回。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七日及二十一日

分區法院聆訊第二次人身保護令申請。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九日

香港高院原訟踞批准柯士文先生就發出令狀一事申請司法覆

镇。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辆士文先生向分區法院申請進一步延期聆訊第二次人身保護令

的申請遭駁回。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分區法院駁回基於外交豁免懼和濫用訴訟程序而提出的第二次 人身保躜令申請。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九日

分區法院拒绝批准向上濃院提出上訴的要求。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香港高院原訟庭拒绝柯士文先生提出司法臘族和作出宣告的申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柯士文先生就其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被驳回的申请,

直接要求上讖院批准其進行上訴。

立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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